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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38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白玉与重庆盛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重庆犇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玉,重庆盛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重庆犇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3883号原告白玉,女,汉族,1986年7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唐正越,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芸英,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盛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渝大道89号1幢1-10-1,组织机构代码30488827-2。法定代表人周涛,职务不详。被告重庆犇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镇双龙西路28幢1,注册号:500901000556813。法定代表人傅石,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白玉与被告重庆盛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重庆犇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白玉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玉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30元予以退还原告白玉。审 判 长  郑 清人民陪审员  李金诚人陪陪审员刘朝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向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