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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恢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时春玲与日照恒福金阶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委托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时春玲,日照恒福金阶商务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恢字第95号申请执行人时春玲,成年。被执行人日照恒福金阶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海滨五路**号。法定代表人申咏,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委托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6日作出的(2010)东商初字第117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2014)东执字第2273号未履行,现于2015年5月28日恢复立案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查明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1164元、违约金4232元,共计25396元(系2014年11月前日照恒福金阶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所欠租金及违约金)。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多次对其被执行人做说服教育工作,后被执行人自动先后于2015年2月17日履行1万元、于2015年4月30日履行1万元、于2015年5月28日履行5876元,共计履行25876元,扣除本案执行费480元,余款25396元已过付给申请执行人时春玲。申请执行人时春玲所申请执行的日照恒福金阶商务酒店有限公司2014年11月前所欠租金及违约金已执行到位,现申请执行人时春玲已提出本案结案申请。至此,申请执行人时春玲所申请执行的日照恒福金阶商务酒店有限公司2014年11月前所欠租金及违约金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第(4)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2014)东执字第2273号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时春玲所申请执行的日照恒福金阶商务酒店有限公司2014年11月前所欠租金及违约金、委托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审判员  李宗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安玉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