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歙执字第00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徐金有与中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金有,中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歙执字第00222号申请人徐金有,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绩溪县。被执行人中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法定代表人:廖耀清,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歙县人民法院2014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4)歙民一初字第01824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中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95589.3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 永 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汪楚笑(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