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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039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夏南夫与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第一空防工程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南夫,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第一空防工程处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03993号原告夏南夫,男性,年龄49。委托代理人王长江,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第一空防工程处,住北京市丰台区。委托代理人齐长红,北京市王玉梅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南夫诉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第一空防工程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曹松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