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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2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天津市天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王静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天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王静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2466号原告天津市天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科研西路16号内402室,法定代表人陆赞天,经理。被告王静,无职业,住天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天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静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天津市天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天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鸿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