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顺法执异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捷永电器有限公司、雷勋华、魏丽芬、中山市宝珀诗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东煦模具有限公司其他执行执行异议案件[顺德-执行裁判]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捷永电器实业有限公司,雷勋华,魏丽芬,中山市宝珀诗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汇精讯五金模具厂,佛山市南海力友机械有限公司,陆红卫等人,佛山市顺德区东煦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顺法执异字第94号异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捷永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xx区xx镇xx工业区xx区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严红丽。异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雷勋华,男,1975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居委xx路**号xx,公民身份号码xxx。异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魏丽芬,女,1981年10月16日,汉族,住xx省xx市xx村**组xx,公民身份号码xxx。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宝珀诗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xx镇xx大道xx号xx。法定代表人陈狄麟。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汇精讯五金模具厂,住所地xx市xx区xx镇xx区xx路**号。投资人陈用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力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xx区xx号。法定代表人刘海林。申请执行人陆红卫等人,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东煦模具有限公司的员工。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东煦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xx区xx镇xx居委会xx路xx号xx。法定代表人李建东。关于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东煦模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煦公司)所涉系列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存放于东煦公司内的车床、塑料干燥机、配件、办公设备等财产一批(详见查封财产清单,以下简称涉案财产)。异议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捷永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永公司)、雷勋华、魏丽芬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异议申请人捷永公司、雷勋华、魏丽芬异议称,2014年12月,东煦公司因资金周转需要将其所有的涉案财产转让给异议申请人,异议申请人也支付了转让款。2015年1月1日,双方签订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约定异议申请人将涉案财产租赁给东煦公司。因此,涉案财产应属异议申请人所有。现异议申请人请求执行法院暂停执行并解除查封涉案财产,以及确认涉案财产属其所有并予以返还。本院经审查查明,“xx省xx市xx区xx镇xx居委会xx路xx号xx”是被执行人东煦公司工商登记住所地及经营场所。在东煦公司所涉系列案件的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以(2015)佛顺法执字第3304号案件查封了存放于上述场所内的涉案财产。以上事实有企业登记信息、(2015)佛顺法执字第330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财产清单、案件排定通知单等证据材料证明。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事实主张应当负有举证责任,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异议申请人主张涉案财产属其所有,并提供了《机械设备转让合同》、《机械设备租赁合同》、收条以及网银交易查询明细等证据证明。但上述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异议申请人的主张。首先,异议申请人所提交的《机械设备转让合同》与《机械设备租赁合同》所列明的设备并不包含查封财产清单所列的塑料干燥机、龙门吊架、叉车、办公设备等财产,不能与查封财产清单所列涉案财产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其次,《机械设备转让合同》所载设备转让价格为人民币64.48万元,但雷勋华、魏丽芬分别于2014年12月29日、2015年2月2日通过网银转账形式向被执行人东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建东支付了50万元和20万元,即合共支付了70万元,与合同约定价格并不一致。最后,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东煦公司,在开展业务之时,所有业务款项均汇至其法定代表人李建东的个人账户,并不符合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亦不利于市场交易安全。且本院不能排除异议申请人雷勋华、魏丽芬与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李建东之间存在其他的债权债务关系或款项往来关系。此外,涉案财产存放于被执行人东煦公司的工商登记住所地内,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认定该财产属于东煦公司所有并予以查封,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异议申请人以其为涉案财产所有人为由,请求暂停对涉案财产的执行并解除查封,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而异议申请人所提出的确认涉案财产属其所有并予以返还的异议请求,并非执行异议审查范围,故本案对该请求不予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捷永电器实业有限公司、雷勋华、魏丽芬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申请复议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学弟审 判 员 贾俊艳代理审判员 周振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尤惠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