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9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梁福与崔成义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按撤诉处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福,崔成义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929号原告梁福。被告崔成义。本院在审理原告梁福与被告崔成义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梁福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未预交,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彭明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曙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