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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9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梁福与崔成义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按撤诉处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福,崔成义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929号原告梁福。被告崔成义。本院在审理原告梁福与被告崔成义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梁福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未预交,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彭明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曙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