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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卢民初字第1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孙广起与庞占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广起,庞占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卢民初字第1002号原告孙广起。被告庞占秋。原告孙广起诉被告庞占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殿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司郑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