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卢民初字第1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孙广起与庞占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广起,庞占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卢民初字第1002号原告孙广起。被告庞占秋。原告孙广起诉被告庞占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殿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司郑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