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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27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邓泳增与孔校贤、解洪波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27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邓泳增,住广州市黄埔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孔校贤,住广州市白云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解洪波,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上诉人邓泳增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3)穗天法民一初字第21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依法委托原审法院于2015年3月2日向上诉人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邓泳增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潘志刚审判员  沙向红审判员  谢国雄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