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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初字第1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福建丰泽农牧饲料有限公司与何小赖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丰泽农牧饲料有限公司,何小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晋民初字第1264号原告福建丰泽农牧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法定代表人陈家钊,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建忠,福建中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小赖,男,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原告福建丰泽农牧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小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文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沈建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小赖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14年2月开始向原告购买猪饲料。截至2014年4月11日,经双方结算,被告签字确认欠原告货款310666元,并约定不履行还款义务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律师费等由被告承担。后经多次催讨,被告仅还部分货款,现尚有284360元货款未还。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28436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按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自2014年4月11日起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0699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将逾期付款利息起算时间变更为2014年4月12日。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明资料:1、《对账单回执》一份;2、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3、委托代理合同、福建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网上银行转账汇款电子回单各一份。被告何小赖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明资料。经审查,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明资料认证如下: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的诉讼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明资料与原件核对相符,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查明如下事实:被告向原告购买猪饲料。2014年4月11日,被告因欠货款,向原告出具一份《对帐单回执》,内容为“福建丰泽农牧饲料有限公司:截止2014年03月31日,我共欠贵公司货款人民币叁拾壹万零陆佰陆拾陆元整(¥:310666.00)。备注:(1)2014年03月31日以前对帐单作废。(2)如债务人无法履行还款义务,由债权人所在地法院管辖处理。(3)债务人不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各项费用(如律师费、差旅费、诉讼费等)均由债务人承担。欠款人:何小赖2014年4月11日”。此后,被告仅陆续归还部分货款,至今尚欠货款284360元。2015年3月9日,原告与福建中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委托该所律师处理本案纠纷,并因此支付律师代理费10699元。本院认为:被告结欠原告货款310666元,有其出具的对帐单回执为据,事实清楚,可以认定。在被告放弃答辩权利的情况下,原告自认被告已归还部分货款仅欠余款284360元,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应如数偿付。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原告诉请按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低于上述标准,属其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于法无悖,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承担原告因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有双方约定为据,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判决。被告应承担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利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何小赖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福建丰泽农牧饲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8436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实际欠款额为基数,自2014年4月12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付)。二、被告何小赖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福建丰泽农牧饲料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069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81.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何小赖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文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林 东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和执行申请提示一、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