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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刑执字第3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靳文广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靳文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3022号罪犯靳文广,男,196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三河市人,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二年五月十五日作出(2002)三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靳文广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2000元。被告人靳文广及同案被告人池学臣不服,提出上诉。审理中,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二年七月三日作出(2002)廊刑终字第129号刑事裁定,准许撤回上诉。交付执行。本院于二○○七年二月十二日、二○一一年一月五日分别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和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5年4月7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5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靳文广在服刑期间,于2010年11月20日至2014年10月14日,获计分记功奖励4次、表扬奖励5次,获单项记功奖励1次。有奖励审批表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靳文广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减刑后,刑期自2001年7月14日起至2015年6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发代理审判员  龚 倩代理审判员  郑 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向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