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横民初字第01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横山县某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吴某某、席某、曹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横山县某某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吴某某,席某,曹某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横民初字第01288号原告横山县某某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委托代理人白某被告吴某某被告席某被告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横山县某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吴某某、席某、曹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横山县某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横山县某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横山县某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彦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