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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李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田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20-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田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田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中,东丰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1665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4年12月9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次申请执行标的124000元、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1760元。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8日申请要求本次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16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待本次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同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苏 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