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容民初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崔某与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容民初字第252号原告崔某,农民。被告邓某,农民。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受理了原告崔某诉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崔某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就自己的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崔某负担。审判长 王丽红审判员 李国恋审判员 路立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牛 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