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涡执字第4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李某凯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提取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涡执字第420—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1957年5月10日出生,住涡阳县龙山镇大蒿行政村晓李自然村081号,被执行人:李某,男,1952年出生,汉族,住涡阳县城关街道淮中大道239-2-401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人民法院2015年5月8日作出的(2015)涡民一初字第01320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某在银行有存款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每月提取被执行人李某在中国农业银行涡阳县支行工资收入2600.00元。二、上述提取执行款总额为人民币200000.00元三、上述提取的款项提取至申请执行人李某某指定账户(号:6228******86011、户名:李某某、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涡阳县支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中健代理审判员 童 真代理审判员 张 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