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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2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孙××与翟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翟一×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民初字第2018号原告孙××,天津京信通讯。委托代理人李静,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翟一×,无职业。原告孙××与被告翟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袁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及其委托代理人李静、被告翟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诉称,我与被告于2009年10月在网上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子翟二×。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后发现被告与其他女性关系暧昧,经多次劝说无效。被告还经常殴打我,不让我回家,并将我的个人物品扣留,使我无法正常生活。我认为我们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请求离婚。被告翟一×辩称,我和原告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所以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10月通过网络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子翟二×。婚前、婚后双方感情尚可,后因原告与被告父母发生矛盾以及原告怀疑被告与案外女性关系暧昧,导致双发发生争吵。双方自2014年11月2日分居至今。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书证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登记结婚,感情基础比较牢固。双方之所以产生矛盾,是因为原告没有处理好与被告父母之间的关系以及双方缺乏信任,由此可见,只要在今后的生活中双方加强沟通和信任,正确处理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完全有可能化解双方的矛盾。原告应珍惜来之不易的婚姻,不应固执己见坚持离婚,通过双方的努力建立一个和谐美满的家庭。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孙××的离婚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袁 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肖克瑾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