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执字第002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黄山天都园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铜陵君德信生态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执字第00291-1号申请执行人:黄山天都园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法定代表人:高长宝,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铜陵君德信生态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农业循环经济试验区。法定代表人:孙致甜,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铜民二初字第00877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履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铜陵君德信生态园林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1869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钱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