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喀法执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赵常青与冯国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常青,冯国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喀法执字第310号申请执行人赵常青,男,蒙古族,1968年7月29日出生,职工。被执行人冯国志,男,蒙古族,1964年7月9日出生,个体。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喀民初字第3388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接到执行通知书五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如期履行义务。经法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存款情况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喀旗支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冯国志在中国工商银行喀旗支行的存款139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祁建国审判员  鲍文静审判员  杨 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肖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