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武山商初字第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0-02

案件名称

吴孝芬、吴小妹与常州新潮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孝芬,吴小妹,常州新潮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出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山商初字第00071号原告吴孝芬。原告吴小妹。被告常州新潮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郑陆镇董墅村。法定代表人沈正。本院受理原告吴孝芬、吴小妹诉被告常州新潮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吴孝芬、吴小妹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孝芬、吴小妹负担。本裁定不准上诉。审判员 葛 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