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民初字第9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陆兴南与陆思国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兴南,陆思国,陆思茂,陆思娥,陆思红,陆思琴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章民初字第992号原告陆兴南,男,生于1940年12月30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韩绍菊,山东博睿(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思国,男,生于1970年9月26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陆思茂,男,生于1974年4月25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陆思娥,女,生于1965年4月25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陆思红,女,生于1967年7月1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陆思琴,女,生于1968年10月22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上列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高卫华,山东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陆兴南与被告陆思国、陆思茂、陆思娥、陆思红、陆思琴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3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兴南委托代理人韩绍菊、被告陆思国、陆思茂、陆思娥、陆思红、陆思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陆兴南诉称:1995年8月29日,原告与刘福娣登记结婚。各被告是原告的子女,在我与刘福娣结婚时,各被告均已成年。我与刘福娣婚后无子女,刘福娣在与原告结婚前也无子女。2004年原告与刘福娣共同购置宏昌丽园小区房产一处。2011年11月份刘福娣病逝,遗留该房产一处及股票价值9000元。在刘福娣病故前,其父母均于多年前病故,除原告之外并无其他继承人。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刘福娣遗留的房产及股票价值归我所有。被告陆思国、陆思茂、陆思娥、陆思红、陆思琴辩称:原告所诉属实,同意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原告陆兴南与刘福娣于1995年8月29日登记结婚,二人无子女。刘福娣于2011年11月4日因病去世。原告陆兴南与刘福娣夫妻共同所有位于章丘市丽园小区房产一处,房产证号(章房权证城字第208**号)。另查明,刘福娣生前在齐鲁证券有限公司章丘山泉路证券营业部开立资金账号53100135922,账户内现资金可用余额共计9165.35元。刘福娣其除本案原告陆兴南外并无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上述事实,由原告陆兴南提交的派出所证明、村委会证明、房产证、齐鲁证券有限公司股票明细对账单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证据已经庭审质证,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案之中,刘福娣除原告外并无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故刘福娣遗留的该房产的二分之一份额归原告陆兴南所有。本案原告陆兴南即取得本案诉争房产的全部份额,该房产应由其个人所有,本院对其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另外刘福娣开立账户内的资金亦应归属原告陆兴南个人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宏昌丽园小区房产一处(房产证号:章房权证城字第208**号)归原告陆兴南所有。二、刘福娣个人在齐鲁证券有限公司章丘山泉路证券营业部开立资金账号53100135922内的资金余额9165.35元归原告陆兴南所有。案件受理费3249元,由原告陆兴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栗伟昭人民陪审员 李恒禧人民陪审员 赵京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