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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巴东民初字第007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郑士华与王祖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士华,王祖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巴东民初字第00757号原告郑士华。委托代理人蒋祖林,巴东县野三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王祖兴。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士华诉被告王祖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士华于2015年5月27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士华自愿申请撤诉,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士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郑士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谭宝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