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张志年与吕海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年,吕海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326号原告张志年。委托代理人巴彩梅,石家庄市桥东恒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吕海潮,石家庄市长安区高营镇东古城村真定路。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受理原告张志年与被告吕海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志年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年撤回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张志年负担。审 判 长 郭 冬人民陪审员 姚云飞人民陪审员 杨桂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 员代 增 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