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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张志年与吕海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年,吕海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326号原告张志年。委托代理人巴彩梅,石家庄市桥东恒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吕海潮,石家庄市长安区高营镇东古城村真定路。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受理原告张志年与被告吕海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志年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年撤回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张志年负担。审 判 长  郭 冬人民陪审员  姚云飞人民陪审员  杨桂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 员代  增 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