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王某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572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1980年1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健,新安县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77年9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小穗,河南慕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礼,河南慕容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王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高 征人民陪审员 王向宇人民陪审员 郭章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程 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