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27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孙羽梅与叶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羽梅,叶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商初字第2719号原告:孙羽梅(又名孙雨梅)。委托代理人:黄国斐,东阳市新世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叶超。原告孙羽梅为与被告叶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叶超归还借款21万元,并支付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息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孙羽梅的委托代理人黄国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9日,被告叶超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叶超今向孙雨梅借人民币伍万元,¥50000.-”。2013年10月18日,被告叶超又向原告借款1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协议一份,载明:“出借人:孙雨梅,借用人:叶超,借用人因资金周转特向出借人借款,经双方协商,特订立以下协议:一、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壹拾万元整,小写100000.-。二、借款期限:1个月(自2013年10月18日至2013年11月17日)。三、借用人现金收到”。被告叶超在借用人处签名。2013年10月26日,被告叶超再次向原告借款6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叶超今向孙雨梅借人民币陆万元整,人民币60000.00元,2013年10月26日至2013年11月11日”。对上述三笔借款,双方均未约定借款利息。后被告叶超分文未还。原告催讨无着,诉来法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叶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孙羽梅借款21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5年5月7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被告叶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郭亚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周欣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