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献民初字第02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陶贞宇与王从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贞宇,王从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献民初字第02862号原告陶贞宇,男,汉族,住河北省献县。被告王从和,男,汉族,住河北省献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陶贞宇与被告王从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陶贞宇与被告王从合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后,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贞宇在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后,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法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贞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及保全费105元由原告自愿承担。审判员 张桂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秀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