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执民字第1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浙江丽水莲都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国君、范慧珍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莲执民字第121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丽水莲都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国君、范慧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的(2015)丽莲商初字第8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丽水莲都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0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000000.00元及利息,未受偿人民币4000000.0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立案侦查,其财产已查封一时不能处置,故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丽莲执民字第121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杜建伟执 行 员 杜岳然执 行 员 付巍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何腾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