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长民初字第00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吴建华与江阴同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胡春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建华,江阴同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胡春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长民初字第00345号原告吴建华。被告江阴同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顾山镇锡张路248号。法定代表人胡春兰,江阴同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被告胡春兰。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建华诉被告江阴同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胡春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建华经本院催缴案件受理费后,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接下页)(接上页)审判员 储振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玲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