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靳建新与武进师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靳建新,武进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314号申请执行人靳建新,男,196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宁夏西吉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西吉县。被执行人武进师,男,197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宁夏西吉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西吉县。本院在执行靳建新与武进师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2015年5月29日,申请执行人靳建新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西民初字第38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闯审判员 段治林审判员 马春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海小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