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蜀调确字第00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陈贵山、李晶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贵山,李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调确字第00292号申请人:陈贵山,男,1976年2月25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申请人:李晶,女,1985年2月25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受理申请人陈贵山、李晶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陈贵山、李晶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5月29日经合肥市蜀山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当事人陈贵山赔偿当事人李晶车辆维修费共计1780.00元;二、双方自愿签字,此事就此了结,互不追究。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余慧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