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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新法禾民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余菊英与莫金流、莫永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菊英,莫金流,莫永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清新法禾民初字第42号原告:余菊英,女,住址为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被告:莫金流,男,住址为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被告:莫永锋,男,住址为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原告余菊英诉被告莫金流、莫永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菊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莫金流、莫永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在2012年向原告多次借款,原告以现金方式将十万元交付给被告,后被告于2012年7月24日向原告出具《借条》,确认向原告借款十万元,借款期限为半年。借款到期后,虽经原告催收,被告没有按时归还借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算。”因被告超过借款期限没有清偿借款,原告依法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至清偿之日止。为维护原告合法利益,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及《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一、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逾期借款利息(从2012年12月2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余菊英提交证据有:1、身份证,拟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借条、中国银行明细对账单,拟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借款期为半年;3、身份证及人口信息全项,拟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被告莫金流、莫永锋无答辩,亦无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24日,原告余菊英与被告莫金流、莫永锋签订《借款合同》,合同中约定被告莫金流、莫永锋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借款期限为半年,从2012年7月24日起至2012年12月23日止,借款用途为种树施肥。原、被告均在借款合同上签名,被告莫金流、莫永锋还在合同上按捺指纹。借款期满后,被告莫金流、莫永锋未依约还款,原告因此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被告归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以上事实,有身份证、人口信息全项、借条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保护。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争议焦点是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否存在。本案中,被告莫金流、莫永锋向原告余菊英借款,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了借款的数额、还款期限、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手机号码,上面有被告莫金流、莫永锋的签名和指模,足以证明原告余菊英与被告莫金流、莫永锋之间存在借款关系。原告余菊英与被告莫金流、莫永锋之间的民间借贷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利息的计算,由于民间借贷具有帮扶的性质,且双方在《借款合同》中没有约定利息,视为不要求利息,但被告莫金流、莫永锋逾期未还款,其行为构成违约,借款的利息应当从被告违约之日(2012年12月2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故对于原告余菊英提出要被告莫金流、莫永锋从2012年12月2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欠款还清之日的诉讼请求,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被告莫金流、莫永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莫金流、莫永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余菊英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12年12月2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本案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莫金流、莫永锋负担。此款原告余菊英已预交2300元,本院不作退回,待被告莫金流、莫永锋偿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给原告余菊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 雯人民陪审员  朱思勉人民陪审员  赖慧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倩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