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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少民初字第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闫某与张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张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少民初字第00077号原告闫某。委托代理人茅永清,泰兴市三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与被告张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闫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并无不当之处,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闫某承担。审判员  周月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丁海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