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滨汉民初字第2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张一×与张二×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一&times,张二&times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汉民初字第2044号原告张一×。被告张二×。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一×诉被告张二×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一×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按规定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潘立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毕玉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