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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执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戴杰与蔡怀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杰,蔡怀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戴杰被执行人:蔡怀怀本院执行的戴杰与蔡怀怀机动车责任事故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履行的标的额为65495.8元,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65495.8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在银行、房产、车管等部门查明,被执行人蔡怀怀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永执字第9号戴杰与蔡怀怀机动车责任事故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熊守明审判员  詹 旺审判员  邓怡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聂洪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