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刑执字第3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康卫忠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3023号罪犯康卫忠,男,195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涿州市人,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〇年七月十八日作出(2000)保刑初字第20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康卫忠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被告人张景水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作出(2000)冀刑一终字第630号刑事裁定,全案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三年三月二十六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二〇〇五年十月六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本院于二○○九年一月二十日、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分别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和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5年4月7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5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康卫忠在服刑期间,于2011年10月15日至2014年10月14日,获计分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5次,获单项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1次。有奖励审批表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康卫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5年10月6日起至2019年10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李建发代理审判员龚倩代理审判员郑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王向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