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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执字第18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贾朝林申请执行四川洪博睿诚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朝林,四川洪博睿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1889-1号申请执行人贾朝林。被执行人四川洪博睿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小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298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27日受理贾朝林申请执行四川洪博睿诚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四川洪博睿诚投资有限公司的兰德酷路泽普拉多牌汽车予以查封并扣押。二、将被执行人四川洪博睿诚投资有限公司的猎豹牌汽车予以查封并扣押。三、将被执行人四川洪博睿诚投资有限公司的红杉牌汽车予以查封并扣押。四、将被执行人四川洪博睿诚投资有限公司的帕杰罗牌汽车予以查封。五、将被执行人四川洪博睿诚投资有限公司的兰德酷路泽普拉多牌牌汽车予以查封。六、将被执行人四川洪博睿诚投资有限公司的长城牌汽车予以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代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叶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