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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26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雷普全猥亵儿童罪,雷普全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雷普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2640号罪犯雷普全,男,1973年11月13日出生,仡佬族,出生地贵州省遵义市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乐昌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6日作出(2012)穗云法刑初字第19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雷普全犯猥亵儿童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12月11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乐昌监狱以罪犯雷普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雷普全在本次考核期间(2012年12月11日至2015年1月1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提请减刑、假释),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21次;2014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4月获得表扬;2013年1月至2013年9月,2014年4月至2014年11月累计获得嘉奖14次)。该犯在本考核期内累计扣3分(2013年4月26日因劳动欠产被扣1分;2013年6月28日因劳动欠产被扣2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雷普全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雷普全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1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 循代理审判员  王华明代理审判员  钟素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梁 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