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法民初字第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刘某与苏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法民初字第496号原告刘某,女,生于1977年1月9日,藏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天祝县,现住天祝县某某镇。被告苏某某,男,生于1974年10月1日,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天祝县,现住址不详。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诉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因原告刘某未在本院确定的2015年5月28日前提供被告苏某某的确切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原告刘某。代理审判员 汪金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郭福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