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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法民初字第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刘某与苏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法民初字第496号原告刘某,女,生于1977年1月9日,藏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天祝县,现住天祝县某某镇。被告苏某某,男,生于1974年10月1日,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天祝县,现住址不详。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诉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因原告刘某未在本院确定的2015年5月28日前提供被告苏某某的确切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原告刘某。代理审判员  汪金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郭福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