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民初字第0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方长贵与方晓东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民初字第0461号原告方长贵,男,53岁。被告方晓东,男,4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方长贵与被告方晓东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长贵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方晓东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长贵撤回对被告方晓东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方长贵撤回对被告方晓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方长贵负担。审判员 王友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明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