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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民初字第0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方长贵与方晓东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民初字第0461号原告方长贵,男,53岁。被告方晓东,男,4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方长贵与被告方晓东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长贵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方晓东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长贵撤回对被告方晓东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方长贵撤回对被告方晓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方长贵负担。审判员  王友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明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