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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哈行立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田清波与香坊区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清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哈行立字第15号起诉人田清波,男,197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电碳街*号。2015年5月25日,本院收到田清波诉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政府的起诉状。田清波称,2015年5月8日,香坊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电碳家属区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造成其有照房屋356.46平米,无照房屋413平米被强制拆除,严重损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香坊区人民政府合理赔偿其动迁补偿费用,或立即恢复原状返还原物,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追究违法责任。本院认为,田清波提供的《关于电碳厂家属区地段棚改项目范围内14处房屋危房排险拆除的通告》,是由香坊区房屋征收办公室、香坊区安全生产监督局、香坊区城乡建设局、香坊区棚户区改造办公室作出的,田清波没有证据证明香坊区人民政府的强制拆迁行为存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田清波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葛保滨审判员  王伟臣审判员  李彦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仇长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