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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执字第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大清、李云贵申请执行张奉金诈骗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大清,李云贵,张奉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涪执字第981号申请执行人:陈大清,男,汉族,生于1958年,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申请执行人:李云贵,男,汉族,生于1973年,住四川省三台县。被执行人:张奉金。男,汉族,生于1963年,住所地:绵阳市游仙区。案由:诈骗罪纠纷。本院受理陈大清、李云贵申请执行(2014)涪刑初字第231号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绝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张奉金的财产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激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