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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蔚执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陈檐与宋秀峰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檐,宋秀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蔚执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陈檐,男,200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学生,住蔚县常宁乡上寺村。被执行人宋秀峰,男,1985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蔚县常宁乡范家堡村。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陈檐与被执行人宋秀峰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宋秀峰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2014)蔚民初字第4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梁桂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璐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