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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抚民二初字第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新屯子信用社与被告董立富、张煜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抚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屯子信用社,董立富,王煜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民二初字第541号原告:抚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屯子信用社,所在地抚松县。负责人:杨林,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树章,男,汉族,该社职员。被告:董立富,男,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被告:王煜猛,男,汉族,农民,住抚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抚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屯子信用社与被告董立富、张煜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抚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屯子信用社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董立富、张煜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抚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屯子信用社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抚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屯子信用社撤回对被告董立富、张煜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525.00元,由原告抚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屯子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彭希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飞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