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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95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卞修柱与杜勇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卞修柱,杜勇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9597号原告卞修柱,男,196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委托代理人刘鸿珍,上海方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勇刚,男,198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卞修柱诉被告杜勇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卞修柱撤回起诉。审判员  沈海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焦 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