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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执异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中经信投资有限公司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中国天平经济文化有限公司、中信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异议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经信投资有限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中国天平经济文化有限公司,中信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一中执异字第248号申请变更人中经信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登莱胡同17号。法定代表人赵连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影,北京市中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宾,北京市中尊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华西里二区18号楼。负责人王晓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红,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项目经理。被执行人中国天平经济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新东路1号5号楼1单元8层1室。法定代表人李银鹰。被执行人中信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直门外大街23号503室。法定代表人李博伦。本院在执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原名称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办事处)诉中国天平经济文化有限公司、中信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07)一中民初字第4683号、(2007)一中执字第1355号]过程中,中经信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在审查过程中,中经信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认为:中经信投资有限公司提出撤回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经信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审 判 长  杨立新代理审判员  林少波代理审判员  王 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新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