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洪民初字第01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王延龙与周鑫、陈翠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延龙,周鑫,陈翠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洪民初字第01444号原告王延龙,个体户。被告周鑫,职工。被告陈翠荣,无业。原告王延龙诉被告周鑫、陈翠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应当按照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但经本院通知后仍未预交,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陈 松代理审判员 葛 明代理审判员 孙艳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付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