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执字第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与孟相宇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孟相宇,临沂市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51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法定代表人刘月余,行长。被执行人孟相宇,男。被执行人临沂市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州路36号。法定代表人苏彦浩。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临兰山证执字第119号执行证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为保证申请执行人权利的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孟相宇、临沂市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云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 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