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洪山民保字第00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洪山街办事处北港村村民委员会与武汉洪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洪山街办事处北港村村民委员会,武汉洪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民保字第00107号申请人: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洪山街办事处北港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文治街。法定代表人:魏汉元。委托代理人:倪兵,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戚璟,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申请人:武汉洪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书城路48号九重大厦4层。法定代表人:彭仕林。申请人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洪山街办事处北港村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诉称:2008年,申请人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洪山街办事处北港村村民委员会与被申请人武汉洪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用地调整协议》,约定:申请人将位于北港工业园内,书城路以西,武汉事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北的10亩土地交于被申请人,由被申请人将该宗土地转让给武汉事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交换条件,被申请人在九峰科技园第一期用地指标中,划出100亩出让给申请人。2014年,被申请人明确:九峰科技园项目流产,《用地调整协议》不能履行,经查,申请人交于被申请人的10亩土地,被申请人并没有按约定转让给武汉事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而是于2015年2月登记在自己名下,现被申请人欲另外转让该宗土地。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逃避债务,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特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冻结、扣押、查封被申请人位于出版城路以西武汉事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北的价值350万元的10亩土地使用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财产担保,担保财产为担保人武汉北港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50万元(开户行:武汉农村商业银行珞狮路支行,帐号:20×××10)。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押、查封被申请人武汉洪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位于出版城路以西武汉事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北的价值350万元的土地使用权(注册宗地号:G2000110036,土地证号:洪国用(2015)第1号,土地面积:5113.98平方米);二、同时查封担保人武汉北港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50万元(开户行:武汉农村商业银行珞狮路支行,帐号:20×××10)。查封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汪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