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吕行非执复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13)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文水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吕行非执复字第28号复议申请人(原申请执行人)文水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文水县城东。法定代表人曹会成,局长。复议申请人文水县国土资源局不服文水县人民法院(2015)文行非执字第28号不予受理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复议申请人认为,文水县人民法院以申请执行人未提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裁定于法无据,请求本院依法撤销原裁定,指令文水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强制执行申请书……”本案中,申请执行人文水县国土资源局并未提供强制执行申请书,属于提供材料不齐全。因此,文水县人民法院作出不予受理的行政裁定是正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裁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栋审判员 刘云兰审判员 刘慧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郝小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