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巨民初字第9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陶某某与祝某某、祝某甲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某,祝某某,祝某甲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民初字第960号原告陶某某,男,199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元文,巨野九州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祝某某,女,199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祝某甲,男,197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安君,山东天地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某诉被告祝某某、祝某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某某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陶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德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郅 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