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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巨民初字第9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陶某某与祝某某、祝某甲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某,祝某某,祝某甲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民初字第960号原告陶某某,男,199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元文,巨野九州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祝某某,女,199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祝某甲,男,197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安君,山东天地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某诉被告祝某某、祝某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某某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陶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德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郅 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