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路民初字第1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陈仁美、王泮凤与台州市路桥区农业林业局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仁美,王泮凤,台州市路桥区农业林业局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路民初字第1545号原告陈仁美。原告王泮凤。上述两原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学友。被告台州市路桥区农业林业局,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西路桥大道539号。法定代表人周慧杰,局长。原告陈仁美、王泮凤与被告台州市路桥区农业林业局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仁美、王泮凤诉称,原告享有对坐落在桐屿街道立新村平岩寺下条堂面积为0.12亩的土地使用权,该处土地使用权权属登记为原告陈仁美所有,该土地上的房产情况为:“坐落地址:平岩寺下条堂;种类:平;间数:1.5;面积:0.120亩。”放有稻草、农家具等。被告台州市路桥区农业林业局未经原告许可,1973年后期占用原告的房屋,导致原告不能依法行使对该土地的使用权和其房屋上的所有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不予归还。2007年6月25日,路桥法院作出裁定书,因土地使用权发生的争议,依法应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人民政府处理,原告陈仁美每年每月多次去台州路桥农业林业局和路桥信访局协商不成。台州路桥区农业林业局局长周慧杰假造1间半平房调换假证据,关于路访转(2014)59号信访件回复情况的函,黄岩县马铺原种场南山分场用向西屋,机动房与其进行调换是假证据,为了逃避1间半平房债务,原告陈仁美用木材交换立新村向西屋旧2楼二间,路桥信访局协商不成,让到路桥法院起诉。2006年4月,被告擅自将原告所有的1间半平房拆除。给原告的权益造成了较大损失。现要求被告支付房屋赔偿费、多年损失费共计人民币贰拾陆万捌仟元。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对本案讼争土地的使用权产生的争议,依法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仁美、王泮凤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马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陈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